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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盘龙花生厂一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受处罚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日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8号),内容显示,重庆市荣昌区盘龙花生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日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8号),内容显示,重庆市荣昌区盘龙花生厂生产的盘龙核桃味花生经抽检不合格受到行政处罚,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重庆市荣昌区盘龙花生厂生产的盘龙核桃味花生(烘烤类)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荣昌区盘龙花生厂(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盘龙核桃味花生(烘烤类),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产整改,认真分析不合格原因,强化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原因分析,判断系生花生原料带入、进货查验不严造成,制定整改措施,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及复查验收申请书。经复查验收,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同意其恢复生产销售。

(三)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产品盘龙核桃味花生(烘烤类)5kg;2、没收违法所得1180元;3、罚款3000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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