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遭老板发视频辱骂获赔5千元
8月13日,据江西法院,2023年3月刘某因离职等问题与甲公司有纠纷,向江西宜春上高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对刘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的行为不满,于2023年12月在某短视频社交平台上连续发布5个掺杂对刘某不良评价的视频。
8月13日,据江西法院,2023年3月刘某因离职等问题与甲公司有纠纷,向江西宜春上高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对刘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的行为不满,于2023年12月在某短视频社交平台上连续发布5个掺杂对刘某不良评价的视频。
刘某从朋友口中得知罗某在公开平台发布视频的行为后,对相关视频进行录屏。为保护自身名誉权,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赔偿其损失。
上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虽辩称其发布的视频并非原始视频,存在剪辑、AI技术换脸的可能,但罗某未提供原始视频,不能证明视频内容遭受篡改;反之,刘某对视频的来源有合理解释,并有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法院对视频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结合罗某的侵权程度,法院依法判决罗某赔偿刘某5000元,并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对刘某的道歉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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